行业动态 Industry dynamic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南都社论:垄断实质无可辩解戮力破除势在必行
发布日期:2011-11-14 阅读次数:598 字体大小: 标签:电信垄断联通垄断利益集团

11月11日,《人民邮电报》在其头版刊登文章,批驳央视11月9日对“电信和联通遭发改委反垄断调查”的相关报道,使用了“混淆视听,误导公众”、“震惊!冤枉!委屈!无奈!”等激烈措辞,逐条反驳央视报道中指向垄断结论的相关表述,引来大量围观。

看似与主流官方媒体就具体报道细节较真,但声音背后站着的,无疑是急于辩解的利益集团。诚然,作为行业媒体,有此“立场发言”本不为异,为己方立言,拳拳可鉴。而且,此次将牵涉利益纠葛的争论摆上台面,让公众知晓(并进而有机会参与辩论),而非依赖以往路径、诉诸幕后的博弈和运作,实为难得。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成立以来办的第一个案子,被公众寄予厚望,在此期间,恰是探讨、厘清和普及垄断与反垄断等市场经济常识的难得机会。

《人民邮电报》文章所表述的“委屈与愤怒”,归结起来可能有以下两个层面:其一,电信行业已经呈现出“一种业务几家运营商”的“惨烈”竞争局面,怎么还能叫垄断呢?其二,即便这仍然是垄断,相较于“只能装一家的有线电视、用一家的电、使一家的煤气、以别人商量好的价格加两家的油”等行业而言,电信业亦非最严重的,为何厄运降临到自己头上?而反观该行业外的其他群体(公众,甚至专家),对电信行业垄断与否的认知和判断,却鲜能达至“几十万电信与联通员工” 的上述觉悟水准。不错,是该问个为什么。

为什么说中国的电信行业是垄断的?而且,即便是如现在这样分拆成几家大型国企在那厢“惨烈竞争”,为何也依然改变不了其身负的垄断属性?原因在于,电信行业本身即属于国家对特定行业和领域采取限制其他主体进入方式来特许经营的范畴,是最明显也是最主要的国有资本垄断行业之一。看起来,有关电信行业各项细节业务的经营主体资格,均分配于不同企业,通过严格的执照授权从而界限分明,随着改革的推进,即便在同一项业务中也逐渐出现了不同企业分立的情况,好像也在“比着提速、比着降价”。但看似热闹非凡的竞争表象背后,实则依然是闭合型的自己人玩的游戏。在该领域参与竞争的并非普遍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其竞争主体的准入参与,从未真正提供给民间资本丝毫介入的缝隙和可能。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消费者没得选,或者只能在两个烂苹果间犯难。好与不好,改进与否以及改进的速度,消费者只能作为旁观者存在,任由其取得一个又一个“巨大进步”、“宏伟跨越”。

而且,也正是在这种资源垄断的经营中,才异常诡异地出现了所谓“服务差、收费高,却非但没有被淘汰,反而不正常生长”的逆淘汰怪象,在没有真正竞争的环境中做大做强,之后凭借这份市场独占地位进而更加轻松实现排斥竞争的目的。按照现有数据,我国95%的互联网国际出口宽带、90%的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 99%的互联网内容服务商,均集中在电信和联通,形成了双头垄断的格局。在这些基础数据面前,《人民邮电报》开始主打“互联网接入”和“SP接入”的专业区别,辩称此次发改委启动的调查只针对后者,而即便是后者,也不愿给出比例型数据,只告诉人们电信和联通在此项的收入均不足两亿,所以有关天价罚单的预测找错了计算基数。但此番言辞纠缠的言外之意,亦不否认在所谓“SP接入”领域,依然是一种双头垄断的状态。

是不是垄断,其实并无太多可争议的部分,至于此次为什么偏偏选中电信行业开刀,是基于反垄断调查所可能遭遇阻力的大小考量,还是出于先易后难、战术迂回的路径选择,动机实无从判断。但“他们比我更坏”或可以看做是犯案者的检举,却绝无可能莫名升格成为“我冤枉”或者“我不该被查”的陈情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并未赋予执法机构“分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的权限,仅以天价罚单开出的反垄断药方,可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电信行业的垄断现状。这可能仅仅是一个开始,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还需要更有远见的前瞻决策。正如昨日《人民日报》刊发文章所言,“无论从保障民生的角度,还是从经济发展的立场”,破除垄断均是当有之义、当务之急,必须靠破除垄断来改良国家的“经济体质”。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