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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规定搜索引擎设置音乐榜单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2-04-23 阅读次数:475 字体大小: 标签:最高法院搜索引擎音乐榜单网络侵权

中广网北京4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2日)全文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行为,以及侵权认定情形做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共20条,明确法院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此前在多次发布会上阐释过这个原则:

孙军工:对于网络等新兴技术领域,相关竞争规则尚不完善,行业内也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行为规范,司法对这些领域内行为的考量要兼顾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的需要,既要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又要注意促进信息网络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发展,确保社会公众利益。

意见稿明确,搜索引擎根据网络用户指令自动提供搜索结果链接的,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定其应知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对此,it业点评专家曲晓东分析:

曲晓东:因为搜索引擎搜索的数量是非常大的,如果对所有链接都进行审查的话这是很难完成的一件事情,过严的话也就导致搜索引擎的服务根本无法开展,这也会导致公众的权益受到一些损害。

但是意见稿也列举了搜索引擎构成侵权的情形,包括“通过对热播影视作品、流行度较高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设置榜单、目录、索引并提供深层链接服务。

曲晓东:如果你通过推荐的方式、预告的方式,自己进行改变的话,你还是侵犯这个权利了。

有多位专家建议,最高法是否考虑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作品,应向第三方机构查询著作权归属,以保护普通人及中小机构著作权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nakake